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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设计鉴定若干技术政策的意见(试行)

  53.较大站区,可合资修建综合性站屋,建成后交由铁路统一管理,面积要严格控制,对地方政府要求增加的面积和提高建筑标准的部分应由地方投资。
  54.本着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尽量将沿线小站的职工住宅,集中于县城以上铁路地区修建。
  55.新建、改建铁路的生活房屋可按技术设计批准的总面积和相应的总投资拨给所属铁路局,由铁路局结合房改统筹建设,不再调整概算。
  56.认真作好房屋和“三电”等拆迁调查和丈量工作。拆迁应根据设计单位的实地测绘、调查资料,或经证实的可靠资料,不得目估和委请其它单位提供数量。既有铁路房屋拆迁,需抄建筑段台账,并经现场详细核对。
  57.节约土地为我国国策,各专业都要严格执行。既有用地需取得用地图并经现场核对;设计的用地应由主体专业汇总(几个设计单位承担一项工程,需由总体单位汇总),并表示在排水用地图上,以避免宽打窄用和重复征地。有条件时,可利用取土坑、弃土堆造地还田。
  设计铁路用地,按近期需要一次征购。对远期规划用地,应表示清楚,报城建规划部门,予以保留控制。
  58.铁路绿化,要在铁路用地界内逐步规划进行,绿化育苗要因地制宜,可利用取土坑和原有苗圃,运营后逐年完成。
  59.必须加强施工组织设计,提出经济可行的指导性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意见。根据工期要求,注意均衡生产,合理设置大临,充分考虑永临结合,减少临时工程及过渡工程费用。
  60.加强现场概算基础资料的调查收集工作,力求材料供应计划切实可行,使概算编制准确,反映实际。对重点工程的施工组织,包括施工方案、步骤、劳力组织及工期、地质水文及施工条件,要详细调查,并作好方案经济比选。
  61.各设计阶段均应按部颁编制办法的深度要求,编制项目总概算,并附项目总概算及综合概算汇总表。技术设计修正总概算,应与初步设计总概算进行详细对比分析。对于超出概算额的部分,应有详细说明。
  62.变更设计要严格按铁路基建变更设计办法执行。Ⅰ类变更设计,由原设计单位报送变更设计文件并附工程数量及费用增减对照表,经部批准后,纳入总概算。Ⅱ、Ⅲ类变更设计,应严格控制,在备用费中解决,“九五”新项目不再考虑增加备用费。
  施工图设计较技术设计增加的工程规模及工程量原则上不予承认;当地料差、电、水价差,运价差等应统一取费原则,在有关部门配合支持下加快和简化调概工作。
  63.要积极采用、推广经实践证明或部鉴定的新技术、新设备,对没有经过实践的新技术、新设备经试验和论证认为可行者可在次要线路上试用,成功后再推广。为本工程需要的试验项目的立项要从严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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