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实行会计、统计信息质量奖惩及监督举报制度。各金融机构可制定关于会计、统计信息的具体考核评比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行要对当地金融机构的会计、统计信息质量进行监管,督促金融机构规范会计、统计行为,不断提高会计、统计信息质量。同时,鼓励群众举报金融会计、统计工作中的弄虚作假行为,各金融机构应指定专门部门和人员负责接待和处理。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的举报电话是(010)66012777(会计)、(010)66012733(统计)。
(四)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力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将联合推荐一批具有金融业审计经验的会计师事务所对金融机构年度会计报表进行审计,保证金融机构会计信息的真实性。
三、全面整顿会计、统计工作秩序,开展会计、统计工作专项假斗争
真实性是会计核算的基本原则,也是统计工作的生命。会计、统计核算虚假,信息失真,严重干扰了会计、统计工作秩序,影响经营管理的正确决策,逃避了中央银行的监管,也助长了各种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最终会导致金融秩序和经济秩序的混乱。各金融机构的领导和会计、统计人员必须对此有高度认识。
朱镕基副总理在l995年全国会计工作会议上提出了整顿会计工作秩序的“约法三章”,要求各单位必须依法进行会计核算,恢复正常的会计工作秩序。国务院国发[1996]16号文件又做了明确的部署。各金融机构要在此基础上开展会计、统计工作的专项打假斗争,全面检查和坚决整顿金融会计、统计工作秩序。
(一)检查和整顿的重点:
一是乱用会计科目,帐目混乱的;
二是在法定帐务之外另设帐册的;
三是编造和任意篡改会计、统计数据,提供虚假会计、统计信息的;
四是假造会计凭证,乱摊成本,隐瞒真实财务状况的;
五是违反会计内部控制制度,不利于保障银行资金安全的;
六是其他违反会计、统计制度,需要重点整顿的问题。
(二)各金融机构要在年内完成本系统会计、统计打假检查的自查工作,自查面必须达到100%。在自查基础上,各单位要对所辖分支机构进行抽查,抽查面不得低于20%。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行也要对辖区内金融机构进行会计、统计工作打假的专项检查。
(三)各金融机构对查出的问题必须严肃处理,决不能姑息迁就。对属于内部管理不严的,要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取得成效;对故意违反制度规定,造成帐目混乱以及篡改会计、统计数据的,要根据
《会计法》、《
统计法》及《
金融统计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纪律处分并调离会计、统计岗位,取消其会计、统计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情节严重造成损失的,要追究其刑事责任;对单位领导授意、指使、强令会计人员编造、篡改会计数据,弄虚作假,损害国家和社会利益的,要撤销其领导人的职务并追究相应责任。对查出存在有弄虚作假问题的单位,如其会计、统计工作已经按有关规定确认为达标、升级单位的,一律取消其达标、升级资格。各金融机构要在本系统选择几个重大典型案例公开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