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金融会计
统计工作严禁弄虚作假的通知
(银发[1996]第333号 1996年9月20日)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哈尔滨、沈阳、长春、南京、武汉、成都、广州、西安、济南、杭州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其他商业银行,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全国性金融公司:
金融会计、统计工作是金融工作的基础,在加强金融宏观调控,发展我国金融事业,促进专业银行向商业银行转化的过程中发挥了积极、重要的作用,取得了显著成绩。但是,在金融会计、统计工作中仍存在不少问题,一些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以下称金融机构)会计基础工作滑坡,内部管理失控,法制观念淡薄,会计、统计信息失真,假帐、假表、假数据现象相当严重,已经引起国务院领导和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为了切实加强会计、统计工作,确保会计核算及会计、统计信息的真实性,各金融机构必须认真贯彻实施《
国务院关于整顿会计工作秩序进一步提高会计工作质量的通知》(国发[1996]16号)精神,严格整顿会计、统计工作秩序,坚决打击会计、统计工作中的弄虚作假行为。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会计、统计基础工作,进一步提高会计、统计工作质量
朱镕基副总经理最近对银行会计和统计工作做了重要指示:“会计、统计制度是否健全,是银行存在的基础。没有健全的会计制度,根本无法对银行的真实业绩进行考核,更谈不上遏制国有资产流失,银行当务之急,是要认真建立健全会计制度和存贷款内控制度。”“必须建立铁的会计制度。”当前,金融工作中一个亟需解决的问题就是要加强金融机构的基础业务建设。会计、统计是金融机构的两项最基础的业务工作,要做好这两项基础业务工作,关键是要抓好内部管理,真正做到:帐准款对,统计、报表、凭证准确无误,即帐帐、帐证、帐实、帐款、帐表、内外帐相符,统计报表、统计项目之间各对应关系核对一致,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重树和维护银行铁帐、铁款、铁制度的“三铁”信誉。
为此,各金融机构要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
《会计法》、《
统计法》)以及会计制度、统计制度的规定,建立健全会计帐务,正确使用会计科目,如实进行会计、统计核算,严禁设置“帐外帐”和编报虚假的会计、统计信息。各金融机构要针对新形势下会计、统计工作的特点,研究新问题,制定新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