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夹
法搜网首页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乡村医生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乡村医生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6]577号)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乡村医生个人所得税征税问题的请示》(鄂地税发[1996]17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对于乡村卫生室由医生个人或合伙出资经营,经营成果归医生个人所有,其取得的所有,应比照“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的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
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
法搜 CopyRight © 2008
www.fsou.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