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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关于下发《履行委托代理协议的操作规程》的通知

中国银行关于下发《履行委托代理
协议的操作规程》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行,沈阳市、长春市、哈尔滨市、南京市、武汉市、广州市、成都市、西安市、杭州市、济南、浦东分行:
  根据1994年9月13日总行与进出口银行签定的《委托代理协议》以及今年4月杭州代理行会议精神,现将修改的《履行委托代理协议操作规程》转发你行,望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上报总行信贷管理部。

  附:一

履行委托代理协议的操作规程

  一、总则
  根据1994年9月13日中国进出口银行(甲方)与中国银行(乙方)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书,为更好地履行该协议,进一步明确双方的责任义务,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二、贷款项目
  (一)甲方应在企业提出借款申请之后,向代理行提供企业借款申请表等项目概况资料。
  (二)乙方在接到甲方提供的企业借款申请表或其他资料后,应按照甲方要求,提供借款企业资信等其他有关情况。
  三、委托代理事宜
  (一)甲方在其借款合同第八条“贷款的管理”中,加入“根据中国进出口银行与中国银行××省(市)分行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书,借款人应接受中国进出口银行委托中国银行××省(市)分行对本项目的监督管理。”
  (二)乙方的代理责任包括其辖内的有关分支机构,负责将代理协议通知其辖内各分支行(并将联系人员告知甲方),保证其辖内分支行履行代理协议。
  四、贷款的管理
  (一)甲方责任义务
  1.甲方应在借款合同签订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供借款合同的副本和项目联系单。甲方拨付贷款的当天,将拨款通知书传真给乙方。在委托代理期间,如发生借款合同变更,甲方应在合同变更的3个工作日内通知乙方。
  2.在贷款本金到期前1个月,甲方向借款企业发送还款通知书的同时,应抄送乙方一份,请其协助甲方催收贷款。
  3.乙方按照委托代理协议在监督借款企业对信贷资金的使用和协助贷款本息回收工作中,甲方须为乙方提供其他必要的情况资料。
  4.甲方应积极建议借款企业在乙方办理本项目项下的进出口结算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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