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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税务系统与香港事务往来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税务系统
与香港事务往来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办发[1996]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培训中心,长春税务学院: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正确处理内地与香港关系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发[1996]8号)文件精神,为遵循“一国两制”方针,正确处理内地与香港的关系,对税务系统与香港方面事务往来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国家税务局与港英政府接触并参加有关的活动,须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与英政府直接联系。
  (一)凡香港来访的港英政府司级以上官员由总局报中央批准,处级以下人员由总局报国务院港澳办批准。
  (二)凡现任港英政府官员持“回乡证”进入内地访亲探友,要求进行会见、宴请我各级税务官员等活动,一律予以婉拒。
  (三)凡税务系统人员被邀请访港,副部级以上人员由总局报国务院批准,司局级以下人员(含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税局局长以下人员)由总局报新华社香港分社批准。未经批准,全国税务系统工作人员不得通过旅行社等单位到香港进行公务活动。
  二、近来,一些香港公司利用“九七”回归之际邀请各地税务官员参加名目繁多的商务活动,为防止因不了解情况在客观上对香港行政长官的选举造成影响,对港商商务活动的邀请可酌情婉拒。
  三、“九七”后香港与内地的关系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下简称基本法)中已有明确规定,任何涉及“九七”后香港的税务问题都以基本法为准,特殊情况,对外表态口径需经总局报国务院批准。
  四、以上各项规定,原则上适用于处理税务部门与澳门的关系。
  各级地方税务局处理与香港方面的事务,应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并参照上述要求办理。
  对贯彻本文件的有关事宜,请及时与总局国际交流合作司联系。

                            1996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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