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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关于代理财政业务有关帐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代理财政业务有关帐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为做好我行对财政资金的委托代理工作,满足财政部对财政资金管理的要求,现就有关帐务处理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225建设单位专项资金存款”科目下设专户,单独核算财政部拨付主管部门,以及主管部门拨付各所属单位的贴息资金。总行营业部按各主管部门设明细帐户,各经办行按单位设明细帐户。该贴息资金不计息。
财政部拨付中央财政贴息资金时,仍在“208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科目核算。
  二、各行应严格执行建总函字[1995]第339号《关于代理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对于核算汇拨的中央预算基建经营性资金,除必须在“225建设单位专项资金存款”科目下设专户核算外,还应保证该专户内不得包含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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