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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经济诉讼案件报告制度

中国建设银行经济诉讼案件报告制度
(中国建设银行1996年11月25日发布)

  第一条 为及时、准确地掌握建设银行经济诉讼案件情况,加强经济诉讼案件管理,根据《中国建设银行法规工作管理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建设银行经济诉讼案件(包括本外币业务)指:
  1.建设银行作为债权人诉债务人的经济诉讼案件;
  2.其他单位和个人诉建设银行的经济诉讼案件;
  3.建设银行作为诉讼第三人的经济诉讼案件。
  第三条 建设银行经济诉讼案件报告工作由各级行法规工作机构归口管理。
  第四条 各级行法规工作机构对本行自行承办或委托他人代理的一审经济诉讼案件,应按下述要求及时报告上一级行。
  1.建设银行作为原告的经济诉讼案件,起诉行应当在收到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报告上一级行;
  2.建设银行作为被告或诉讼第三人的经济诉讼案件,案件当事行应当在收到法院应诉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报告上一级行。
  第五条 各一级分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行,下同)对所属各行作为原告、被告或诉讼第三人而由当地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的一审经济诉讼案件,应当在案件当事行收到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或应诉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报告总行。
  第六条 各级行报告经济诉讼案件应当填写《建设银行经济诉讼案件发生情况报告表》并附案情介绍、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或应诉通知书、起诉状或答辩状等诉讼材料和必要的证据材料(可以是复印件)。报告表及各种文字材料均应加盖上报行公章。
  第七条 二级以上分行应对本行发生的经济诉讼案件定期进行统计上报。
  二级分行(一级分行直属支行及所辖地市级行)向一级分行上报统计案件的范围包括本行及所属本行、办事处、分理处发生的经济诉讼案件;一级分行应对二级分行所报案件连同本行及直属机构发生的经济诉讼案件汇总后上报总行。
  第八条 经济诉讼案件统计分半年报和年报。各一级分行统计上报总行的时间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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