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希望工程附捐电话磁卡附捐额税收问题的意见函
(财税政[1996]136号)
邮电部:
国务院办公厅转来你部《关于请免征“希望工程附捐电话磁卡”附捐额工商税收的请示》(邮部[1996]609号),请我部研处,经商国家税务总局,现将我们的意见函复如下:
一、根据
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规定,除列举的允许扣除的收入项目外,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论会计如何核算,均应并入营业额计征营业税。你部发行的“希望工程附捐电话磁卡”的附捐额,是提供应税劳务时向对方收取的价外费用,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为维护税法的严肃性和规范性,防止其他纳税人的攀比,并考虑到营业税属地方财政收入,国务院一再要求严格控制减免的精神,你部“希望工程附捐电话磁卡”附捐额应照章缴纳营业税。
二、按照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以内的部分,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你部发行的“希望工程附捐电话磁卡”的附捐额,属于公益性捐赠,你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对在企业所得税税法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的附捐额应予以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