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转发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转移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转发劳动部<关于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转移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1996年8月21日)


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中保再保险有限公司,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公司,哈尔滨、长春、沈阳、西安、武汉、成都、南京、广州、济南、杭州市分公司,中国保险管理干部学院,集团公司各附属机构:
  现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转发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转移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银发〔1996〕168号)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系统职工养老保险统筹实施细则》附件二《职工调动工作转移养老保险基金暂行办法》中凡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各单位在执行本通知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集团公司人事部联系。

  附件: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转发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转移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银发[1996]168号 1996年5月14日)


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交通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沈阳、哈尔滨、长春、南京、武汉、广州、成都、西安、杭州、济南市分行,各行属院校、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中国外汇交易中心:
  现将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转移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7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职工在银行、人保系统统筹范围内流动时,按《通知》第一条规定办理;职工跨银行、人保系统统筹范围流动时,按《通知》第二条规定办理。其中,职工调入未实行养老保险统筹的地区(部门)的,不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和基金,职工从未实行养老保险统筹的地区(部门)调入银行、人保系统,从本人调入起薪之月起缴费,并相应记入个人帐户。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