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部物资局与有关的主要设备制造单位实行联合服务,由其对主要设备的生产、交货进行协调,并派驻工地代表,进行现场服务,及时解决工程建设中的设备质量、交货等情况。
第七章 进口设备的订货管理
第三十二条 水利、水电建设大、中型项目的进口设备,以及用进口部件组装的成套设备的订货、鉴证工作,由部物资局办理。
第三十三条 部物资局对需要进口的设备汇总审核后,报国家有关机电设备进口审查部门和国家计委批准。
第三十四条 部物资局根据国家批准的设备进口计划,组织进口设备。
第三十五条 部物资局组织项目主管厅(局、委)和设计、业主单位参加对外谈判、择优选定国外供货厂商,签订设备进口合同。在合同执行中,发生设备质量、交货期等问题,部物资局负责对外交涉,设法满足工程建设的需要。
第八章 信息管理和岗位培训
第三十六条 水利、水电设备成套的信息管理要适应建设发展的需要,全面反映成套设备的情况(包括存在的各种问题)。为设备选型、选厂、质量监督、价格管理、新产品开发和新技术推广等方面提供最新信息。
第三十七条 建立健全设备成套的信息管理网络,制定信息管理制度。设备成套工作网络各单位都应有信息管理人员,及时向部物资局提供各种设备成套信息。部物资局要做好信息综合、分析工作,定期、不定期地发布设备成套信息。
第三十八条 为了提高设备成套工作人员的素质和业务水平,以适应建设和设备成套工作不断发展的需要,部物资局负责组织全国范围的设备成套业务和技术培训工作,项目主管厅(局、委)负责所属的设备成套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
第九章 成套服务费的收取和使用
第三十九条 由部物资局组织设备成套的项目,业主单位应与部物资局签订设备成套服务协议,明确双方职责。部物资局要搞好服务工作,业主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和协议及时按期付给成套服务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