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驻厂代表根据主要、关键配套设备监造大纲和有关规定进行质量监造,发现制造质量问题,应及时向制造厂提出,督促解决。有关质量问题,总代表组要及时向部物资局和有关部门反映,并通知有关项目主管厅(局、委)及业主单位、施工单位,会同有关单位尽快提出处理意见,监督制造厂妥善解决。
第二十三条 部物资局可委托质量检测、测试中心或有一定权威的科研院(所)承担质检工作,定期、不定期地到制造厂抽检或到工地检查、测试。
第二十四条 项目主管厅(局、委)和业主单位、施工单位对设备制造、安装、调试及运行中发现的质量问题,要及时向部物资局和驻厂总代表组等有关部门反映,部物资局要及时同制造厂及其主管部门联系,组织、督促制造厂及时解决。在质保期内发生的设备制造质量问题,部物资局仍要负责协调解决。
第六章 催交、运输和现场服务
第二十五条 部物资局各地区公司在物资局的领导下,负责本地区所供设备的催交和运输工作。
第二十六条 已设总代表组的主要、关键配套设备制造厂,设备催交主要由总代表组负责。项目业主单位催交人员应在总代表组的组织、协调下工作。
第二十七条 根据水利、水电建设计划和工程进度,部物资局组织各地区公司和项目主管厅(局、委)、业主单位共同编制水利、水电建设大中型项目年度的设备催交清册,并会同有关主管部门下达各有关制造厂。
第二十八条 项目业主单位、施工单位负责本项目设备催交工作,及时向项目主管厅(局、委)和部物资局及有关部门提供设备到货情况和问题,沟通信息。到厂催交时应与驻厂代表密切联系、积极配合。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每年要按部物资局的要求及时报送大型设备运输计划调查表,由部物资局汇总后与铁道、交通部安排运输计划。各有关单位要将大型设备的生产、交货、发运情况报送部物资局,以便协调安排运输。
第三十条 部物资局要派人深入重点水利、水电建设项目工地,了解工程的实际进度和对设备的要求。对工程反映的设备交货、质量、价格等问题,要认真对待,及时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