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设备订货管理
第十四条 对大中型水利、水电项目的主要设备和其它系统成套设备原则上采取招标方式择优选厂订货。其它配套设备要择优订货。
第十五条 项目的主要设备招标程序,在国家计委批复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在主体工程开工后)和主要设备招标书经部确认同意后,由部物资局会同项目主管厅(局、委)和项目业主单位组织招标。定标前要向部汇报并征得同意。按照本规定的要求,组织项目设计、业主单位,同制造厂签订主要设备的技术协议和经济合同。
第十六条 主要设备的技术协议和经济合同经供需双方盖章及项目主管厅(局、委)审查,在工程列入国家基建计划预备项目后,由部物资局会同有关司局审核鉴证(单机金额200万元以上要进行鉴证)后,即行生效。
第十七条 部物资局负责主要设备合同价格的审核和材料差价的调整审核。主要设备和材料需要调整价差时,由部物资局会同有关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协商、核定后报部批复执行。
第十八条 超过500万元以上的系统成套设备由物资局组织成套,要坚持招标、择优订货原则,按审定设计的技术条件,在质量、价格、交货期、服务、运输等方面进行技术、经济比较后,择优选定制造厂,签订技术协议和经济合同。在择优选厂工作中,要充分考虑项目业主单位的意见。设计单位不应指定生产厂,可推荐若干个有资格的厂家,并积极配合部物资局、项目主管厅(局、委)和业主单位,参加招标、择优选厂工作。
第十九条 其它配套设备订货按三级成套的原则,由各主管厅(局、委)负责制定办理。
第二十条 水利、水电主要设备的价格应执行国家价或按规定程序审批的价格,招标设备执行中标价。有些设备在择优订货中可由供需双方协商定价。由部物资局组织鉴证和组织订货的设备,部物资局负责合同执行中价格的协调。合理核定原材料涨价等引起的价差的调整。
第五章 设备监造和质量监督
第二十一条 在主要、关键配套设备制造厂比较集中地区,部物资局设立总代表组,代表部进行设备质量监督、检查,把设备质量问题解决在制造过程中,防止不合格产品出厂。质量监造并不代替制造厂质检部门的职能,也不减轻制造厂对设备质量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