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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水电设备成套工作管理办法[失效]

  第七条 项目主管水利厅(局、委)负责所管的水利、水电建设项目的设备成套工作。属于部物资局统一组织成套的水利、水电建设大中型项目,项目主管水利厅(局、委)主要职责是:1、在设计审查阶段,提出设备选型选厂的建议;2、组织业主单位编报主要成套设备计划;3、提出设备招标、择优选厂意见;4、组织设备利库工作;5、按照供应分工,参加或组织设备订货;6、负责所管项目设备催交工作;7、负责所管项目的设备质量管理;8、负责所管项目的设备价格管理,9、负责进口成套设备归口管理工作;10、编报设备动态信息;11、抓好设备维护和各项管理工作;12、负责有关设备成套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13、认真做好部物资局委托的有关工作。
  第八条 项目业主单位(或承担设备成套任务的施工单位)在项目主管厅(局、委)的领导下,实行业主负责制,参加和办理本项目设备成套的计划编制、选厂、订货、监造、催交、运输、验收、保管等全部管理工作。
  第九条 部物资局各地区公司的设备成套工作由部物资局统一组织,负责水利、水电投产急需、短缺的设备储备和本地区水利、水电成套设备催交调剂、进口设备的接、发、运以及接受部物资局、项目业主等单位委托的其它设备成套工作。

第三章 成套设备的计划管理

  第十条 根据水利、水电建设中长期发展规划,部物资局参与编制成套设备技术发展规划,新产品开发和主要设备的予安排。参加重点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估和初设审查等前期工作,提供有关水利、水电成套设备的生产、供货、质量、价格等情况和设备选型及进口的建议。
  第十一条 在列入国家计划预备项目后,根据水利部确定的建设进度,可进行主机设备招标予安排。其它配套设备订货应在工程列入国家计划开工项目后进行,并应有批准的初步设计的设备清册和订货所需的技术规范等资料。
  第十二条 项目主管厅(局、委)要组织业主单位严格按水利、水电建设计划和设计文件,编报水利、水电建设项目成套设备订货资料,部物资局按统一计划、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设备分交,划分供应分工。在设备分交时,还要听取项目业主单位的意见。
  第十三条 项目主管厅(局、委)在报送水利、水电成套设备需要计划前,要先组织利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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