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水利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3月21日 实施日期:2008年3月21日)宣布失效水利、水电设备成套工作管理办法
(水物[1996]409号 1996年9月9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水电设备成套管理工作,促进水利、水电成套设备达到质量优良、使用可靠、技术先进、匹配恰当、价格合理、供应及时,确保水利、水电项目按时投产,根据国家和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结合我部水利、水电设备成套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水利部物资局是水利、水电建设大、中型项目设备成套工作的归口管理单位。按统一计划、分级负责的原则,实行部物资局、主管厅(局、委)和项目业主三级成套管理(部管项目二级管理)。
第三条 国家投资或与地方合资的水利、水电建设大、中型项目均由部物资局统一组织成套,负责行业归口管理。对主要、关键的配套设备订货合同进行鉴证,对设备的质量、价格、交货进度等进行检查、监督。
第四条 水利、水电设备成套工作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方针、政策及有关主管部门发布的廉政规定,遵纪守法。各级水利、水电设备成套部门和有关单位、个人不得通过设备选厂、订货等工作环节收取回扣。
第二章 工作网络和职资
第五条 由水利部物资局、主管厅(局、委)、项目业主单位和部物资局各地区公司以及施工单位等共同组成水利、水电设备成套工作成络。
第六条 部物资局的主要职责是:1、负责组织水利部门水利、水电主要设备的予安排工作;2、汇编全国水利建设大中型项目主机及大型成套设备需要计划,向国家计委和机械工业部汇报计划的安排、协调排产、交货等方面的情况;3、提供水利、水电成套设备的生产、供货、质量、价格等情况,提出设备选型和进口建议;4、主要设备的招标和择优选厂及合同的审查鉴证等工作;5、组织其它系统成套设备的招标、择优选厂、签订技术协议和经济合同;6、负责组织主要设备监造、质量监督和催交工作;7、负责主要设备的大件运输工作;8、负责主要设备调价的协调、审核和报部批准工作;9、负责工程急需、短缺设备的储备管理;10、负责组织成套设备的进口工作;11、负责提供成套设备的资质审查信息,编写入网设备的目录;12、负责组织设备成套联合服务;13、组织设备成套业务和技术培训;14、负责水利系统设备成套单位的资格初审;15、负责设备成套管理制度的制定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