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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消防十年发展规划

  (八)林区铁路防火工作。地处林区的铁路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森林防火的有关法规,加强林区运用的机车、车辆和设备的火源管理,做好铁路职工和入山旅客的护林防火宣传教育,严格控制野外用火。积极配合地方森林防火部门,做好扑救森林大火的准备工作。
  三、消防基础设施建设
  (九)将铁路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纳入铁路工程建设规划之中。铁路新建、改建、扩建工程设计,要严格执行国家消防法规和设计规范。争取到本世纪末,全路的消防基础设施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
  (十)铁路沿线消防点的建设。远离城镇、交通不便、缺少水源的沿线车站要按《铁路消防管理办法》的要求建立消防点。在五年内,力争使三等以上车站都具备扑救列车火灾的能力。
  (十一)努力解决客车停留场所消防设施不足的问题。对消防水源和消防设施不足的客技站、车辆段车库,要分期分批进行更新改造,五年内达到能够自救的要求,其他长期大量停放客车的场所也要逐步完善消防设施。
  四、消防监督
  (十二)进一步改革和理顺铁路公安消防监督体制。各铁路公安局、公安处(分处)的消防监督机构,要配齐配强消防监督人员,严格依照法律程序履行监督职责。
  (十三)加强消防监督队伍建设。铁路公安局、处的消防监督机构,应配备三分之一以上具有消防专业技术职称的干部。对现有的消防监督干部要分期分批地进行业务培训,五年内具有消防技术职称的人员达到50%,十年内达到95%。
  (十四)加强防火审核工作。铁路公安机关对铁路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项目设计都要进行防火审核,监督建设、设计、施工单位执行工程设计防火的有关法规、规定和技术标准;对机车、车辆制造的防火设计要在三年内纳入审核范围。
  (十五)加大消防监督力度。各级铁路公安消防监督机关,对客货列车、客运站、客技站、货场仓库、油库、公共娱乐场所等防火重点单位,要严格监督检查,督促整改火险隐患。对拒不整改的要采取果断措施,依法查处。
  (十六)强化消防监督技术手段。五年内,公安消防监督部门的防火检测、交通、通讯、火灾统计等技术装备,逐步实现科学化、现代化。
  (十七)依法查处火灾事故。逐步完善火灾原因的科学技术鉴定手段,提高火灾原因查清率,依法对肇事者和有关责任人员严肃处理。健全规范火灾报告和统计办法,纠正隐瞒、虚报现象。
  五、消防教育和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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