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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金桥信息网国际联网管理办法

  (二)本单位的主管部门或主管单位同意其作为接入单位的文件;
  (三)有关接入网络的系统构成、应用范围、所需主机地址等资料;
  (四)国家规定接入互联网络必备的其他文件。
  申请单位必须如实填写中国金桥信息网国际联网入网申请表。
  第九条 吉通通信有限公司应对申请单位的主体资格、接入计算机网络的技术条件、安全管理措施等进行审核,并报电子工业部审批。
  经审核同意接入的申请单位必须与吉通通信有限公司签订接入网络服务协议,方可成为中国金桥信息网互联网络的接入单位,其计算机网络即为中国金桥信息网互联网络的接入网络。
  第十条 接入单位应按本办法和接入网络服务协议,制定本接入网络的管理制度,确定接入网络负责人,明确网络信息安全管理的职责,并将上述材料报吉通通信有限公司备案。
  第十一条 吉通通信有限公司应在接入网络服务协议签订的30个工作日内为接入单位提供互联网络服务。因故造成延误的,应及时通知接入单位。
  第十二条 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中国金桥信息网与国际计算机网络联网的,必须经过接入单位办理相应的手续。
  第十三条 接入单位须与用签订入网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十四条 吉通通信有限公司、接入单位应按照接入网络服务协议或入网服务协议的有关内容对接入网络和用户进行管理,有关当事人必须给予配合。
  吉通通信有限公司、接入单位应向用户提供联网技术培训、咨询和进行网络安全教育,为用户提供安全、可靠和良好的服务。
  第十五条 互联单位、接入单位和用户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并对所提供的信息内容负责。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计算机国际联网从事危害国家利益、泄露国家秘密等犯罪活动;不得利用计算机国际联网查阅、复制、制造和传播危害国家安全、妨碍社会治安和淫秽色情的信息。
  用户发现上述违法犯罪活动和有害信息,应及时向上一级接入单位和有关主管机关报告。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计算机国际联网从事危害他人信息系统和网络安全、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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