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金桥信息网国际联网管理办法
(电子工业部 1996年11月7日颁布)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金桥信息网国际联网的管理,促进国际信息交流,保障信息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金桥信息网是国家授权运营的公用计算机信息网,由电子工业部负责管理。
中国金桥信息网为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众提供计算机数据通信、计算机信息服务、计算机国际联网等项服务。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通过中国金桥信息网进行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和需要进行国际联网的用户。
第四条 电子工业部责成计算机与信息化推进司对中国金桥信息网国际联网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和行政管理;指定吉通通信有限公司为中国金桥信息网的互联单位,负责中国金桥信息网国际联网的运营。
第五条 中国金桥信息网在北京设立网络控制中心和网络信息中心,在各地设立网络运营分中心。网络信息中心负责中国金桥信息网网络地址和域名管理、网络资源目录管理、网络安全管理和信息交换服务。
中国金桥信息网为接入单位和用户提供安全、可靠和良好的国际联网信息服务。
第六条 凡通过中国金桥信息网利用国际互联网络信息资源,在国内经营计算机信息增值服务的申请,由电子工业部审批。
第七条 中国金桥信息网的接入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的企业、事业等法人单位;
(二)具有相应的联网设备;
(三)具有相应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四)具有健全的安全保密管理制度和技术保护措施;
(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电子工业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符合第七条的规定,要求接入中国金桥信息网的单位,应向吉通通信有限公司提出接入申请,并报送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