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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转发《关于中央级“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的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转发《关于中央级“拨改贷”资金
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的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1996年12月19日)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现将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中央级“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的实施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同时将有关问题一并通知如下:
  一、中央级“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大,各分行要予以高度重视,及时转发有关文件,组织所属学习领会文件精神,协助有关部门认真做好“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国家资本金工作。
  二、有关开户银行的审核签证意见,仍按照《关于转发财政部将部分企业“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有关财务处理办法的通知》(建总函字(1995)467号)的规定和要求办理。
  三、对中央级“拨改贷”资金使用、归还及本息余额情况表,有关开户行必须认真核对,绝对不能出现与对帐签证单数据不一致或数据不准确的问题。
  四、有关会计核算手续,仍按照《关于将部分企业“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有关建设银行会计处理的通知》(建总函字(1995)第467号)的规定和要求办理,其中的“联行往帐”和“联行来帐”科目相应调整为“清算资金往来”科目。
  五、1996年12月20日以后,中央级“拨改贷”资金暂停计息,对不能转资本金的“拨改贷”余额如何补计利息另行通知。
  六、各分行在上划“拨改贷”转国家资本金款项时,对于提交给清算中心的有关凭证,应在其摘要栏内注明国家计委和财政部有关批复文件的编号。原始批复文件不再寄送总行,留存经办行。对工作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及时反馈总行委托代理部。
  附:国家计委、财政部印发《关于中央级“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的实施办法》的通知计投资(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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