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药政管理局关于“销售”药品解释的批复
(卫药综发[1996]第371号)
福建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销售’药品解释问题的请示”[闽卫药(1996)651号]收悉。
关于“销售”药品的解释,我部卫药发(1993)第40号“关于《
药品管理法》条文中‘销售’药品解释的复函”中已明确:即“药品一经进入商品流通渠道,就构成销售行为”,该规定适用于所有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个人在药品流通环节中的交易、寄存、代销等行为。根据卫药发(1993)第40号文,你省莆田市对曾文清无证经营药品一案应依法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