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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关于下发《待处理收付款项专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银行关于下发《待处理收付款项
专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6年9月12日)


浙江省、广州市、江苏省、广东省、辽宁省、福建省、山东省、海南省、湖南省、河南省、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厦门市分行:
  总行在收付清算系统试点过程中,由浙江省分行拟定了《待处理收付款项专户管理暂行办法》。此办法现经总行研究和修改后定稿,正式下发收付清算系统的推广行贯彻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上报总行。

  附:

待处理收付款项专户管理暂行办法


  在集中分层次收付清算体制下,总行为收付清算总中心(简称总中心),省级管辖行为一级收付清算分中心(简称一级分中心),市地行为二级收付清算分中心(简称二级分中心)。总分行间采用以贷记划拨为主、借记划拨为辅的划拨转帐方式,电脑实时联网处理收付业务和清算头寸。为加强对待处理收付款项的管理,保障银行资金安全,维护客户利益,特制定本办法。
  一、专户设置
  在“906国内联行清算往来”各二级科目下分设“待处理收付款项”专户。凡总行收付清算总中心和各级收付清算分中心收到收付系统转来的头寸,当天无法处理的,用本专户核算。
  二、帐户管理原则
  待处理收付款项专户实行“集中控制、分级负责”的管理原则。即:帐务处理和帐户管理应集中在各级收付清算中心,不允许分散到其他业务部门;各级分中心负责限时查清并核销待处理款项帐目,对于长时间未能处理的收付款项,应返回总中心集中处理和管理。
  三、帐户管理的具体要求
  根据中国银行会计基本制度对过渡性科目的有关规定,待处理收付款项专户实行逐笔监督、控制列帐和及时清理的办法。
  (一)各级收付清算中心应配备查询员专门负责待处理收付款项的查询查复和帐户管理工作。
  1.查询员的工作职责是:检查待处理收付款项帐户的列帐是否合规,限时逐笔查清待处理收付款项。
  2.查询员不能兼收付业务处理工作。调动工作时,应将未销的待处理收付报文余额与906科目下待处理款项专户余额核对相符,并将尚在查询过程中的查询查复资料逐笔抄列清单,在指定监交人的监督下进行交接。同时,还应按人事部门规定,对查询员进行离岗稽核。
  (二)待处理收付款项帐户采用逐笔记帐、逐笔销帐的方式。不论是电脑自动处理,还是人工干预,均需经过相应级别的授权人员授权后才能列帐和销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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