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根据我国外汇管理条例的规定,银行不得将客户存单邮寄出境,可作代保管处理。
四、重点做好存单、折领用、保管环节的管理。对存单的领用和保管,要严格按照《
中国银行存款有价单证和空白重要凭证管理办法》执行。存单的领用要控制数量,凡业务量较大的所(柜),应增加“小出纳”环节,实行少量、多次领用办法,对存单使用情况每天营业终了要进行严格核算。对暂时不用的大量存单应盘点封存。对库存要定期清点(至少一个月清点一次),以便及时发现问题。
五、加强对存单抵押贷款的管理。各级行办理存单抵押贷款一定要向开户行进行帐务核实,并请求开户行(系统内和系统外)出具抵押存单不得挂失、不得提前支取的承诺,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的程序及手续办理,注意防范伪造存单的抵押贷款案件。
六、谨防假挂失。总行在《关于防范假挂失冒领存款案件的通知》中已提出4点要求,根据新的情况再补充强调以下两点:(1)原则上,挂失申请书有关内容必须全部由挂失者本人填写,特殊情况下由柜台工作人员代填的,必须由挂失者本人按手印确认。(2)对委托代办挂失的要特别注意调查核实。
七、凡是发现伪造存单,应立即扣押,该报案的及时报案,协助公安部门打击诈骗犯罪。
八、严格禁止各种违规吸存行为。不得从事帐外吸存,要严格区分存单与保函的性质,特别是不得利用存单搞任何形式的违规高息吸存。任何人不得开具或指使开具空头存单。任何人有权有责任举报违规吸存行为。各级行应设立举报电话。总行举报电话:(010)66159566,传真:(010)66159382。
九、各分行要认真落实上述规定,各基层行处要立即组织管理干部和营业人员对上述文件及有关规章制度重新认真学习(总行已着手汇编成册下发各行),增强自觉执行规章制度的意识和法纪观念。各级管理部门要加强稽核检查,对违规操作、明知故犯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调离、下岗、撤职、开除等行政处置和处分;对触犯法律的,要送交司法部门处理。今后,对仍然发生有章不循、明知故犯,造成损失的案件,除了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外,还要追究上一级主管负责人的管理责任。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