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存款单(证)管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行,沈阳市、长春市、哈尔滨市、南京市、武汉市、广州市、成都市、西安市、杭州市、济南、浦东分行,总行营业部:
针对近年来我行系统发生多起与存款有价单证和空白重要凭证有关的被抢、被盗、诈骗、遗失等案件和事故,总行先后下发了《中国银行人民币储蓄业务会计出纳核算制度》〔[88]中财字第518号〕、《中国银行储蓄网点管理暂行办法》〔[89]中综字第30号〕、《中国银行个人本、外币存款事后监督管理办法》([90]中综字第170号)、《关于转发人民银行〈
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的函》〔中银综[1993]8号〕、《
中国银行储蓄业务单人收付操作管理试行办法》〔中银综[1993]190号〕、《中国银行储蓄定期存款存单抵押小额人民币贷款办法》(中银综[1993]102号〕、《
关于加强储蓄定期存款存单抵押小额人民币贷款业务管理的通知》〔中银综[1994]96号〕、《关于销毁已停用的重要空白储蓄单证的通知》〔中银综[1994]133号〕、《关于印发〈
中国银行存款有价单证和空白重要凭证管理办法>的通知》〔中银综[1995]97号)、《关于防范假挂失冒领存款案件的通知》〔中银综[1996]2号〕、《关于加强防范伪造存单抵押贷款案的通知》〔中银综[1996]19号〕、《关于加强防范伪造存单和证明书行骗案的通知》〔中银综[1996]58号)、《关于立即清查空白重要凭证的通知》([96]中电字22号)等等一系列文件,但仍未杜绝类似事件的发生。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存款有价单证和空白重要凭证的管理,有效防范有关案件的发生,总行再次明确以下几点:
一、各分行一律不得用储蓄定期存单代替单位定期存单使用。印刷普通定期存单时要在“存单”联上加注“不得转让”和“不得携出或邮出境外”字样,没有加注的,在办理存款时加盖“不得转让”和“不得携出或邮出境外”戳记。
二、对大面额存款应加强专档管理,凡100万元以上的定期存款(包括单位和个人)的存、取应逐笔报主管处长或行长备案,复核人员应重点加强复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