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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对教育电视台进行检查评估的通知

  (3)明年3月至4月,国家教委将对各地检查评估工作进行必要的检查和对有关教育电视台作抽查或复查。
  这次检查评估是一项政策性较强的工作,搞好这项工作对于把握办台方向,提高办台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希望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要有一名领导负责这项工作,并担任检查评估小组组长。在检查过程中应当实事求是,秉公执法;不得弄虚作假,掩盖问题,并要切实解决当地教育电视台所存在的一些实际问题。
  县级教育电视台、教育电视收转台的检查评估工作暂不进行,以后另行部署。 

  附:

教育电视台检查评估基本标准

  第一条 根据《广播电影电视部、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教育电视台、教育电视收转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为对本办法颁发前已经建立的省、地两级教育电视台组织实施检查评估,特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建台手续完备,符合有关规定,经过有关部门正式批准。
  1、经过省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正式批准(附批文号)。
  2、电台技术参数经由无线电管理部门或广播电视部门指配并持有他们颁发的频率执照和电台执照。电台技术参数的变更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第三条 具有相应的办台基本条件。
  1、有节目制作室(演播室、编辑室、录音室)、资料室、播控室、发射机房等设施及工作用房,其演播室:省级台2间,总使用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地(市)级台使用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
  2、具有符合配备要求的技术设备(见附表)。
  3、固定资产总额应达到相应要求(含设备、设施):省级台一般不少于800万元;地(市)级台一般不少于400万元。
  4、资料节目储存量:省级台不少于10000小时;地(市)级台不少于6000小时。
  5、具有稳定的事业经费来源,其财政拨款:省级台一般不少于100万元;地(市)级台一般不少于30万元。
  6、具有必要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其编制:省级台一般不少于40人;地(市)级台一般不少于20人。

第四条 播出节目符合办台宗旨,突出教育特色,以教学节目为主体。

  1、省级教育电视台应坚持每天播出,每天不少于7小时;地(市)级台每周播出不少于6天,每天不少于5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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