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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实施《台湾海峡两岸间航运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六)《台湾海峡两岸间水路运输许可证》、《台湾海峡两岸间船舶营运证》以及“台湾海峡两岸间水路运输审批专用章”(审批专用章式样见附件二)自本通知下达之日起启用。
  (七)未经批准,经营两岸航运的定期班轮不得擅自停航撤线。
  二、关于交通部对申请经营《台湾海峡两岸间航运的企业要求》提供的申报资料。
  (一)《管理办法》七条规定的交通部要求的其他申报文件是指: 1.两岸的航运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认证资料:公司资信证明、营业执照、章程、股东或董事会名册、股东或董事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的影印件。 2.两岸的航运公司所有或经营船舶的认证资料:有关船舶所有权或船舶期租合同或相应的文件。期租船舶的租期必须在1年以上。 3.大陆的航运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拟委托的台湾船舶代理公司的资信证明、营业执照、股东或董事会名册、股东或董事身份证明。 台湾航运公司提交的上述资料必须经交通认可的台湾有关机构或人士提供见证文书。
  (二)所有申报资料均需一式两份,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核转报交通部。
  三、关于对台湾海峡两岸航运船舶的管理。
  (一)在台湾海峡两岸登记注册的航运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在现阶段可用悬挂方便旗的所有或经营船舶在两岸间营运;所租用的船舶必须为两岸航运公司的资本所拥有的方便旗船舶。进出经交通部批准的港口的上述船舶应按交通部对外贸船舶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二)两岸航运属于特殊管理的国内航线,按外贸运进行管理,其货物运输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简称《海商法》)第四章的规定;从事两岸间运输的船舶按外贸运输船舶进行管理,在大陆港口的费用按外贸船舶标准收取;运输中发生的海事赔偿责任限额,适用《海商法》第七章规定的限额;《海商法》没有规定的,适合大陆有关的涉外法律规定,大陆的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国际惯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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