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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中国工商银行山东省信托投资公司等六家机构违反证券法规行为的处罚决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对中国工商银行山东省
信托投资公司等六家机构违反证券法规行为的处罚决定
(1996年12月5日 证监查字[1996]19号)


中国工商银行山东省信托投资公司、华夏证券有限公司、山东证券公司、中国投资银行济南分行、国泰证券有限公司、山东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最近,我会经调查发现,在今年9月24日至26日“石油济柴”股票发行过程中,你们六家机构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拆借巨额资金申购股票,干扰了证券市场秩序,损害了广大投资者利益,构成了《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股票条例》)第七十四条第(十)项所述“其他非法从事股票发行、交易及其相关活动”的行为。为严肃证券法纪、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依据《股票条例》七十四条的规定,经研究决定:
  一、对你们分别处以警告;
  二、中国工商银行山东省信托投资公司拆借资金17亿元,处以罚款人民币85万元;华夏证券有限公司拆借资金11亿元,处以罚款人民币55万元;山东证券公司拆借资金10亿元,处以罚款人民币50万元;中国投资银行济南分行拆借资金8亿元,处以罚款人民币40万元;国泰证券有限公司拆借资金1亿元,处以罚款人民币5万元;山东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拆借资金1亿元,处以罚款人民币5万元。
  三、鉴于中国工商银行山东省信托投资公司、华夏证券有限公司、山东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等三家机构在股票发行申购过程中屡次违规,现决定,责成上述三家机构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进行为期一个月的内部整顿,整顿结束后,由我会检查验收;验收不合格者,将依据《股票条例》采取限制或停止证券经营业务的措施。
  上述机构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以上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行:中国银行北京分行,帐号:018100583,由该银行直接上缴国库)。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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