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9年第42号--关于废止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09年5月5日 实施日期:2009年5月5日)废止(已由新文件取代(国家质检总局31号令《进出境水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20号令《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管理规定》、质检食函[2004]348号《关于印发<出境水产品追溯规程(试行)>和<出境养殖水产品检验检疫和监管要求(试行)>》、国质检食函[2003]681号《关于印发<出口鳗鱼产品检验检疫和监管要求(试行)>》的通知))国家商检局关于加强出口水产品检验和监督管理的通知
(1996年12月5日 国检检函[1996]246号)
各直属商检局:
水产品是传统出口大宗商品,年出口量在60万吨左右,创汇20多亿美元。近年来,由于多种原因,出口水产品的质量很不稳定,波动很大。
1995年对美出口冻虾因沙门氏菌、变质问题被美国FDA实施全国性的“全部自动扣留”,经过国内采取加强出口检验,加强对工厂的监管等措施,并积极与美国FDA交涉,分别于1996年2月和1996年10月14日,美国FDA先后宣布解除对中国冻虾的沙门氏菌、变质项目的全部“自动扣留”。
1996年4月欧盟代表团来华检查中国出口水产品生产、加工、检验等情况,对我国有关生产、经营、法规等方面提出很多疑虑。目前国家商检局、外经贸部会同农业部正在积极做工作,争取欧盟不采取停止进口的措施。
1996年11月22日,日本厚生省发出通知,要求对中国出口到日本的双壳贝类(包括加工品)全部强制性进行PSP(麻痹性贝毒)、DSP(腹泻性贝毒)检测,合格后才允许通关上市,直接影响到我贝类对日常出口,并要求我局给予调查及答复。
鉴于上述情况,请各局认真检查本局出口水产品的检验、监管工作,总结经验,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出口水产品的检验和对加工厂的监督管理,确保出口水产品的质量。
1.加强对美出口冻虾加工厂的监督管理,选择一些条件好,管理严格,出口量较大的加工厂定点对美出口,要求加工厂必须建立HACCP,并有效实施。
2.加强检验管理,按《
出口水产品检验管理规定》抽样检验,严格把关。
3.加强贝类水产品养殖、捕捞、生产、运输、储存、检验各个环节的管理,通过外贸公司、加工厂、贝类包装场做好出口贝类养殖、捕捞区域的管理工作,加强出口贝类PSP、DSP的检验工作,确保出口贝类的卫生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