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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东省佛山市泛亚鸵鸟发展有限公司固定资产加速折旧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东省佛山市泛亚鸵鸟发展
有限公司固定资产加速折旧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6]387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佛山市泛亚鸵鸟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明确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和要求加速折旧的请示》(粤国税发[1996]169号)收悉。关于佛山市泛亚鸵鸟发展有限公司固定资产折旧年限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关于种鸵鸟折旧年限问题,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没有对农业种禽、种禽规定折旧年限,但根据财政部《关于国有农牧渔良种场财务会计制度》(一)(二)(财农[1994]372号)附件第37条的规定,同意你局意见,对该公司的种鸵鸟可按其生产周期6年计提折旧。
  二、孵化设备加速折旧问题,考虑到该公司的孵化设备常年处于运转状态,且设备易损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40条的规定,同意你局意见,对该公司的孵化设备可按6年期以直线法计提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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