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自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起,新成立建筑工程设计单位或申请建筑工程资格等级升级的单位(包括跨行业申请的)必须满足本办法第三条规定,具备所申请级别的注册建筑师的数量要求,并填报《注册建筑师情况登记表》,由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审核无误后盖章,一并随资格申请表报送有关部门审查。经审查同意后,核发新的资格证书。现有建筑工程设计单位换领新证书也按此办理。原有资格证书到1998年底一律作废。
五、申请临时越级承担建筑工程设计的乙级单位必须有2名一级注册建筑师;丙级单位必须有4名二级注册建筑师;丁级单位必须有2名二级注册建筑师,同时,须请具有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进行把关咨询。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原则上不予办理越级。办理越级时,同时也要报送经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盖章的本单位《注册建筑师情况登记表》作为越级备案。
六、现具备建筑工程各个级别资格的设计单位,凡可达到本规定第三条规定注册建筑师数量要求的,可填报《注册建筑师情况登记表》于当年年底报送原发证部门进行复核,由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审核盖章后换领新证书。一九九八年底以前,现行资格证书与新证书可同时使用。为了动态了解单位注册人员变化情况,设计资格发证部门每两年对持有建筑设计证书的单位进行一次注册人员变动复核检查(也可结合年检进行)根据情况重新核定人员变动单位的证书等级。
七、院校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建设部《关于高等学校所属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从事工程勘察设计工作的意见》,建设部(1992)528号《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格管理的补充规定》以及国家教委《关于委属勘察设计单位聘用本校部分教学、科研、生产技术人员参加勘察设计的管理办法》、《关于委属高校勘察设计单位实行注册建筑师制度的补充规定》等规定加强管理,按本通知要求整顿好院校所属勘察设计单位,在资质复核时,按上述文件和要求进行检查、审定。
八、实行注册建筑师制度是一项细致、复杂、政策性很强的新工作,在过渡期间,要加强单位资格与个人资格的管理,不断完善资格管理办法,这是提高设计水平,保证设计质量的重要措施,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严格管理,精心组织,密切配合,确保注册建筑师制度的顺利实施。
附:注册建筑师基本情况登记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