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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新银银[1996]31号文的答复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新银银[1996]31号文的答复
(银条法[1996]43号 1996年9月4日)


中国人民银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
  你行新银银[1996]31号文收悉。现就文中请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司法机关能否冻结、划拨金融机构向人民银行交存的存款准备金和备付金的问题,银发[1996]148号文已有明确的规定,请你行遵照执行。在执行中应注意以下两点:
  (一)对司法机关的执法人员要做耐心细致的宣传解释工作,讲明金融机构向人民银行交存的上述存款不能冻结、划拨的原因,晓以利害;
  (二)积极配合法院办案,协调有关金融机构依法自觉履行有关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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