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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1996年出口退税检查的通知[失效]

  2.有出口卷烟经营权的企业,1994年以来出口的卷烟,是否按《办法》第二十二项规定办理有关增值税、消费税的免税核销手续。
  3.对出口原高税率货物和贵重货物是否按《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是否存在非指定企业出口原高税率货物和贵重货物办理退税的情况。
  4.1995年以来国家两次调整退税率,出口企业退税是否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有无错用退税率的问题。
  5.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在1995年7月1日以后是否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9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在委托方退(免)税,所需手续是否齐备。
  6.出口企业1995年7月1日出口货物申请退税时,是否附送“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
  7.对国家统一规定免征增值税的货物,是否也办理了退税。
  (二)骗取出口退税方面的检查
  1.出口企业申报退税时,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出口货物报关单是否真实有效,有无伪造、涂改、非法购买、真票假开和其他弄虚作假的情况;出口货物的货源是否真实,有无虚增出口货物数量、虚抬出口货物收购价格的情况。特别是对从骗税多发地区购进并在广东九龙、汕头海关及所属海关报关出口的服装、陶瓷、家用电器、电子元器件,草柳藤制品、农副产品等货物、需认真进行检查。
  2.出口企业有无从事“四自三不见”或“买单”业务并申报办理退税的。
  3.有出口卷烟经营权的企业有无假出口卷烟、骗取免税的情况。在检查中,发现有疑点的卷烟出口货物报关单,应及时进行查验。
  (三)出口退税工作方面
  1.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对1995年以来调整退税率、出口退税的一些新规定,如恢复“专用税票”是否进行了认真贯彻落实,做好宣传、辅导和培训工作。
  2.是否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积极推行出口退税计算机管理。
  3.对有疑问的退税单证是否按国税发[1995]037号文件的规定,发函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如何。有无未发函调,或未回函并退税的。回函有无发现弄虚作假,勾结骗税的。
  三、检查要求
  (一)各地税务机关必须高度重视1996年的出口退税检查工作,结合今年全国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认真贯彻落实本通知精神,把它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主管局领导要亲自挂帅,统一部署。应将本通知尽快传达到本地区各级税务机关,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研究、制定整个检查工作的方案。在全面发展检查的同时,组织检查组选择重点地区和企业进行重点检查,重点检查面不应低于40%。在各地检查的基础上,总局将组织专门力量对重点地区进行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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