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4月30日 实施日期:2006年4月30日)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1996年出口退税检查的通知
(国税函[1996]592号 1996年10月18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1996年以来,各地税务机关在认真贯彻出口退税政策,实行出口退税计算机管理,严格审核出口退税、加快退税进度,查处骗税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很大成效。但是从1995年全国出口退税检查的情况看,有些地区在出口退税工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和漏洞,出口退税管理偏松,审核不严的现象依然存在。个别地区对防范和打击骗税认识不足,查处骗税案件不力。不法分子、不法企业利用虚假报关单、虚开增值税发票进行骗税活动猖獗,给国家造成巨大损失。因此,为进一步加强出口退税管理,严格执行出口退税政策,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的违法犯罪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1996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的通知》(国发[1996]4l号)精神,经研究,国家税务总局决定,从1996年11月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对出口退税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1995年7月1日以后办理过出口退税的出口企业,所退税款包括出口企业1994年和1995年应退未退结转到1996年退税款和1996年当年已退税款,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和骗税案件,要一查到底,不受此限。
二、检查内容
(一)出口退税政策方面
除按常规检查出口退税的凭证、退税依据、退税手续等问题外,要特别注意检查:
1.出口企业以“来料加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减免税进口原材料、零部件的,是否按
国家税务总局《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国税发(1994)031号,下称《办法》)第二十、二十一项的规定,向主管其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有关监管手续;是否按规定对“进料加工”贸易中销售进口料件的应缴税款在销售料件的当期从退税款中进行了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