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一起票据纠纷案中有关金融法律问题的答复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一起票据纠纷案中
有关金融法律问题的答复
(银条法[1996]56号 1996年10月28日)


中国人民银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条法处:
  你处一九九六年八月二十八日关于银行结算有关法律、业务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开户银行接受客户委托,签发跨系统的银行汇票时,银行汇票上“兑付行”及“行号”应填写为银行汇票收款人所在地的与签发行同系统的银行行名、行号,收款人账号根据银行汇票申请人在银行汇票委托书上注明的收款人账号填写。
  二、对跨系统银行汇票,收款人可以直接向兑付行要求解付,即兑付行对银行汇票上所填收款人账号不是收款人在兑付行账号的,可以办理解付,但应将汇票资金划付到银行汇票上所记明的收款人账户。
  你处请示所述案中,中国建设银行凭祥市支行在签发跨系统银行汇票时出票行为正确,没有违反银行汇票申请人凭祥市银海贸易公司的委托,兑付行就应是中国建设银行龙州县支行(行号:25119)。龙州建行接到银行汇票收款人提交的有效银行汇票,该收款人在龙州建行正好也有结算账户,且不论该收款人向工行还是向龙州建行申请解付,都是由龙州建行对银行汇票进行审核支付。所以,龙州建行可以根据收款人要求办理该银行汇票的解付。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