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厂公储备的收购管理
第八条 国家厂丝储备采取计划收购的方式,由受委托经营单位依据国家茧丝绸协调小组的决定,编制储备厂丝收购计划,报国家茧丝绸协调小组审核同意后,保证按时、按质、按量、按价收购。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增加或减少时,需再报国家茧丝绸协调小组批准。
第九条 储备厂丝的收购以主产省市为主、新发展地区为辅,择优确定一批具有生产许可证和达到一定经济规模、产品质量长期稳定、供货信誉好的缫丝企业。由受委托经营单位与缫丝企业双方协商,签定供货合同,按合同收购厂丝,或在指定的、规范化的茧丝绸市场上,按上述要求收购部分厂丝。
第十条 收购的储备厂丝必须是按国家标准、经国家认定的公证检验机构检验的厂丝。厂丝的品质为ZA-2A级,以3A级20/22D常规品种为主。
第十一条 受委托经营单位应指派熟悉缫丝生产企务、办事公正、作风正派、具有责任心的专职人员,负责厂丝收购。
第十二条 收购厂丝采取“就近收购,相对集中,送货到库”的方式,一般由供货单位采取安全、稳妥的运输方式,直接送至指定的仓库。
第三章 厂公储备的仓储管理
第十三条 厂丝仓储地点应设立在缥丝厂较为集中的地区或丝织厂较为集中的地区。仓储条件必须达到以下要求:
(一)仓库的仓储容量不得低于500吨,即3000平方米;
(二)具备储备厂丝两年以上的仓储条件;
(三)为保全丝质,降低损耗,仓库必须密封、防潮、防虫害,常温下库内相对湿度应在70%-75%左右,并具有良好的保温性。
第十四条 受委托经营单位应建立严格的国家储备厂丝的仓储管理制度。储备厂丝的入库必须凭公证检验机构的检验证书正本和合同副本及有关数量单据,经逐件逐项核查后,办理入库手续。储备厂丝的出库必须凭受委托经营单位开据的储备厂丝出库通知单和销售发票以及检验证书正本,逐一核查后,方可办理出库手续。受委托经营单位对储备厂丝的入库、出库以及保管等方面的管理应有具体的明确规章和条例,并报国家茧丝绸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五条 受委托经营单位应将国家厂丝储备与企业正常经营周转存货严格分开,指定专人负责,专库储备,并定期检查、上报仓储设施、储备厂丝品质状况,做好日常保管养护工作和仓储管理的统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