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茧丝绸协调小组关于印发
《国家厂丝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6年12月18日)
各有关省(区、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有关部委、直属机构:
《国家厂丝储备管理暂行办法》于1996年11月20日经国家茧丝绸协调小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国家厂丝储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成国家厂丝储备任务,加强厂丝储备的监督与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6]30号文件,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国家厂丝储备制度经国务院批准建立,是国家稳定厂丝价格,平衡供求关系,防止“蚕茧大战”,促进茧丝绸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
第三条 国家厂丝储备由国家茧丝绸协调小组负责实施,并委托有关公司(以下称为受委托经营单位)承担经营厂丝储备的具体业务。
第四条 国家厂丝储备采取计划储备的方式。其运作的原则是当茧丝供过于求、厂丝价格下跌超过正常价位时,购进厂丝储备;当茧丝供不应求、价格上升超过正常价位时,将厂丝投放市场。
第五条 国家厂丝储备的收购和投放时间以及其品种、价格、数量、质量要求,由国家茧丝绸协调小组依据市场变化和茧丝国家指导价格等实际情况决定,受委托经营单位负责组织落实。
第六条 国家厂丝储备所需资金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协调中国工商银行总行和中国银行总行,在下达的贷款计划内优先安排,按正常流动资金贷款计息,利率不上浮,如有需要可以展期。由受委托经营单位同中国工商银行总行或中国银行总行具体衔接,签定贷款协议,负责承贷、还本付息。
第七条 国家厂丝储备的贷款利息采取国家垫息方式。即受委托经营单位承担国家厂丝储备任务所用资金的贷款利息,经国家茧丝绸协调小组审核同意后,凭贷款银行的承贷协议和规定的利息,由财政部定期在国家茧丝绸发展风险基金中划拨垫付;在企业归还垫付的利息时,全部缴入国家茧丝绸发展风险基金专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