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东发展银行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1997]125号 1997年3月3日)
接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广东发展银行系统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请示》(粤国税发[1996]408号)。经研究,现就广东发展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广东发展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名单附后)在1996、1997年度内,由总行在其所在地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广东发展银行所属的证券公司及其他企、事业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关于广东发展发银行接管、兼并原中银信托投资公司所涉及的企业所得税问题,待原中银信托投资公司及其所属机构的清产核资工作结束,并办理税款清缴手续后,专案报批。在国家税务总局未作出规定以前,原中银信托投资公司金融业务不得与广东发展银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原中银信托投资公司发生的亏损及资产损失,不得冲抵广东发展银行的税前利润。
附件:
广东发展银行分支机构名单
1、广东发展银行阳江分行
2、广东发展银行中山分行
3、广东发展银行东莞分行
4、广东发展银行惠州分行
5、广东发展银行湛江分行
6、广东发展银行台山分行
7、广东发展银行珠海分行
8、广东发展银行清远分行
9、广东发展银行韶关分行
10、广东发展银行潮州分行
11、广东发展银行梅州分行
12、广东发展银行汕头分行
13、广东发展银行佛山分行
14、广东发展银行江门分行
15、广东发展银行肇庆分行
16、广东发展银行南海分行
17、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分行
18、广东发展银行广州分行
19、广东发展银行郑州分行
20、广东发展银行天河办事处
21、广东发展银行茂名办事处
22、广东发展银行河源分行
23、广东发展银行揭阳分行
24、广东发展银行汕尾分行
25、广东发展银行花都支行
26、广东发展银行番禺支行
27、广东发展银行增城分行
28、广东发展银行北京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