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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实行物业管理企业经理、部门经理、管理员岗位培训持证上岗制度的通知[失效]

  培训方式采取面授与自学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中面授时间不得低于80学时。物业管理企业经理采取集中定点培训,培训机构由建设部人事教育劳动司和房地产业司共同认定(另行文);部门经理、管理员的培训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市政管委)组织。
  二、教材
  根据课程设置共编定、选用6本指定教材,教材于1996年12月开始陆续发行。
  三、考试
  1.考试内容
  考试内容只限于岗位培训指定教材范围。考试要适合成人的岗位培训特点,侧重理解和应用,注重实际能力考核。试题既要考察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又要考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实际能力。
  2.考试方法
  物业管理企业经理由两司共同认定的定点培训机构进行并颁发“岗位培训合格证书”,监考工作由当地考办负责;部门经理智管理员由各地岗位培训考核机构进行,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市政管委)颁发“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四、岗位合格证书的颁发与管理
  1.经岗位培训考核合格,并满足其他方面规定的要求(包括政治思想、职业道德、工作经历、能力、业绩等)。考核合格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市政管委)颁发“岗位合格证书”。
  2.“岗位合格证书”是物业管理企业经理、部门经理和管理员上岗的凭证。
  3.持证上岗时间从1999年1月1日起开始实行。
  4.“岗位合格证书”实行动态管理、复检制度。复检工作每三年进行一次。具体方法由各地根据情况自行制定、实施。
  5.“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和“岗位合格证书”由建设部统一印制。企业经理的“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和“岗位合格证书”必须加盖建设部人事教育劳动司和房地产业司公章后方有效。
  五、组织领导
  物业管理人员培训的一种全新的岗位资格培训,难度大,任务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为了更好的发挥政府部门的指导和监督职能,各地建委(建设厅)不直接参与办班工作,而应将下列工作作为重点认真落实。
  1.根据部文件精神,制定至1999年物业管理人员岗位培训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
  2.对申请举办物业管理部门经理、管理员培训班的培训机构的资格进行审批,对物业管理人员培训工作进行评估、督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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