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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实行物业管理企业经理、部门经理、管理员岗位培训持证上岗制度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89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1月19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9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建设部关于实行物业管理企业经理、部门经理、
管理员岗位培训持证上岗制度的通知
(建教培[1996]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各计划单列市建委、北京市市政管委:
  为全面提高物业管理人员的素质,规范物业管理行为,根据建设部、国家计委、人事部联合颁发的建都[1991]522号文件精神,决定从1997年开始对物业管理企业经理、部门经理智管理员实行岗位制度,到1999年1月1日起全部实行持证上岗。现将《物业管理企业经理、部门经理、管理员岗位培训持证上岗实施办法》、《物业管理企业经理岗位规范培训教学计划》、《物业管理企业部门经理、管理员岗位规范及培训教学计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一、物业管理企业经理、部门经理、管理员岗位培训持证上岗实施办法
  二、物业管理企业经理岗位规范及培训教学计划
  三、物业管理企业部门经理、管理员岗位规范及培训教学计划

                         建设部人事教育劳动司
                         建设部房地产业司
                         一九九六年九月五日

  附件一

物业管理企业经理、部门经理、

管理员岗位培训持证上岗实施办法

  一、培训
  1.培训目标
  通过岗位培训,使物业管理企业经理、部门经理、管理员的专业知识与工作能力达到岗位要求,基本胜任本岗位工作。
  2.培训对象
  具有大专毕业以上文化程度(或同等学历)的物业管理企业经理;具有中等专业学校毕业以上文化程度(或同等学历)的部门经理智管理员。
  3.培训内容
  主要包括物业管理理论、实务、法规等知识,各设7门课程,其中3门考试课,4门考核课。
  4.培训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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