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5个司负责对所监管金融机构的法人代表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审查。
二、现场稽核的分工原则
现场稽核由稽核局组织实施。银行司、非银行司、保险司、外资司和外汇局管检司在非现场检查中发现某家金融机构有异常情况,可通报稽核局,由稽核局决定对该机构实施现场稽核。稽核局在组织现场稽核时,可吸收上述5个司局人员参加,也可指令分行稽核处(或抽调分行人员)实施现场稽核。稽核局负责对人民银行的内部稽核以及对各家金融机构内部稽核工作的规划指导和检查。督促各金融机构建立和执行内部控制制度的工作也由稽核局负责。
稽核局在对某金融机构进行现场稽核时,要就总行其他司局对该机构的非现场检查工作质量作出评价。同样,其他司局在非现场检查工作中也要评价现场稽核的质量。
三、总行与分行分工原则
对金融机构的监管实行属地管理原则,总行将建立金融机构监管分布表,明确哪些机构由总行负责监管,哪些机构由分行监管。
分行的银行处和非银行处负责实施非现场检查,其检查对象是:
(一)不受总行相关司局检查的当地法人金融机构;
(二)总行授权检查的当地法人金融机构;
(三)当地非法人金融机构(分支行、司)的日常监管及违规检查。
分行的现场稽核工作由分行稽核处组织实施。
总行各监管司局要对分行相应的监管职能处进行指导和监督,具体方式是通过抽查由分行监管的当地法人金融机构来检验分行监管工作的质量。
设有外资金融机构管理处的分行,其外资金融机构管理处可总行外资司在指导下全面负责对当地外资金融机构的非现场检查。
四、外汇业务检查的分工原则
银行司、非银行司、保险司、外资司的非现场检查包括外汇业务。稽核局的现场稽核也包括外汇业务。上述监管司局在检查中发现某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有异常情况,要及时通报外汇局管检司,可要求管检司对其实施外汇专项检查。稽核局在实施外汇现场稽核时可吸收外汇局管检司人员参加。
外汇局管检司可自主决定对某金融机构进行外汇专项检查,也可指令分行外汇处进行检查。其检查报告要通报总行有关业务司局。
五、专项检查、清算、接管和处罚分工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