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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金融监管工作分工原则》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金融监管工作分工原则》的通知
(银办发[1996]68号 1996年9月16日)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
  根据行领导批示,现将《金融监管工作分工原则》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银办发[1996]4号文印发各司局的《总行金融监管工作分工的原则》作废,以本文为准。

  附件:

金融监管工作分工原则


  总行负责金融监管工作的职能司局有:银行司、非银行金融机构管理司(以下简称非银行司)、保险司、稽核监督局(以下简称稽核局)、外资金融机构管理司(以下简称外资司)和外汇局管理检查司(以下简称外汇局管检司)。这些司局均在主管行长领导下具体实施金融监管工作。上述监管司局在金融监管工作中要明确职责、分工协作、信息共享、提高效率。
  根据1995年11月27日总行行长办公会议的精神,现将上述监管司局以及总行与分行之间有关金融监管工作的分工原则明确如下:
  一、非现场检查分工原则
  对各类金融机构(法人)的非现场检查分别由银行司、非银行司、保险司、外资司和外汇局管检司负责。非现场检查的内容包括:被检查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比例结构、资产流动性、资本充足性、资产质量与风险、财务状况、损益、负责人变动等。
  资金司不再直接核查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各项资产负债比例和资产流动性指标,只负责制订和监控贷款总量指标,其他数据可向监管职能司局索取。
  非现场检查的报表包括人民币业务报表和外币业务折合成人民币后的并表报表。
  上述5个监管司每半年要完成一份对所监管的金融机构进行非现场检查的小结报告。进行非现场检查的范围如下:
  银行司:对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城市合作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由所在地人民银行分行负责)进行检查。
  非银行司:对按资产额排列在全国居前30家的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前20家的财务公司,所有的租赁公司进行检查,其他机构由人民银行分行负责。
  保险司:对所有的保险公司进行检查。
  外资司:对所有外资金融机构及部分境外中资金融机构进行检查。
  外汇局管检司:对所有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的外汇业务进行检查。
  非现场检查的报表和指标由上述司局自行设计。半年度非现场检查报告要抄送总行相关业务司局阅存,并作为现场检查和年检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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