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商业汇票贴现要由信贷部门、资金计划部门和会计部门根据其所负责的内容进行认真审查。
信贷部门审查:
(一)贴现申请人是否在本行开立帐户,其存款和结算情况;
(二)贴现申请人(如是商业承兑汇票,还应了解承兑人)的资信、资产负债状况及其还款能力;
(三)商业汇票是否以真实、合法的商品交易为基础;
(四)商业汇票项下的商品交易合同是否注明以商业汇票作为结算工具或方式;
(五)贴现资金的用途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
资金计划部门审查:
(一)贴现金额是否超过限额;
(二)是否能安排所需的贴现规模和资金。
会计部门审查:
(一)商业汇票记载的要素是否完整;
(二)数字、印章等要素是否合法、规范,背书是否连续;
(三)凭证、印模、压数是否真实、可靠(对凭证、印模、压数真伪进行鉴别);
(四)对银行承兑汇票贴现要向承兑银行进行电报、传真查询,并了解承兑银行资信情况。
会计部门要加强对商业汇票真伪的鉴别工作,防止伪造、变造的商业汇票的贴现。
第二十二条 信贷、资金计划、会计三部门通过会审后,将《会审单》报分管信贷的行长或副行长审批。若通过审批,信贷部门将填制的《贴现凭证》交会计部门审核,并由会计部门办理划款手续,信贷部门通知贴现申请人用款。
第二十三条 贴现率按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贴现期限从办理贴现之日至汇票到期日止,最长不超过6个月。贴现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月贴现利率
贴现金额=票面金额×(1----------×贴现天数)30
第二十四条 信贷部门负责对贴现到期前的跟踪检查,对可能影响贴现到期结算的情况,应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并采取相应措施。对不能按期收回贴现款又没能在贴现申请人帐户内扣收的,信贷部门负责及时做好贴现款项的追索工作。
第二十五条 会计部门负责在贴现到期日前将办理贴现的商业汇票划给承兑银行,收取票款;对不能按期收回汇票款项的,若贴现申请人帐户内有余额,会计部门应及时从其帐户内扣收并将扣收结果通知信贷部门;对到期未收回的贴现款项转入“贴现----未收回款项”科目核算,并列入逾期贷款管理和考核。
第四章 商业汇票转贴现
第二十六条 商业汇票转贴现是指商业银行将其已贴现的未到期商业汇票向同城或异地的另一家商业银行进行贴现的资金融通行为。其他银行持贴现票据向本行转贴现为转入,本行持贴现票据向他行转贴现为转出。
第二十七条 转入业务中的转贴现申请人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人民银行当地分行开立帐户的商业银行二级分行以上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