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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关于下发《中国建设银行商业汇票承兑与贴现业务内部管理规程(暂行)》的通知

  (二)内部管理完善,制度健全;
  (三)具有到期履行支付票款的能力。
  县市支行原则上不得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少数管理水平高、经营规模大、效益好的县市支行,确需办理此项业务的,在事先征得总行同意后,由一级分行授权办理。
  第六条 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权限按上级行的贷款审批授权执行。承兑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每张汇票承兑金额最高不得超过1000万元。各级行办理的银行承兑汇票中,承兑申请人尚未足额付款的银行承兑汇票(包括到期未付款和未到期汇票)累计金额不得超过各行流动资金
  贷款余额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或限额另行下达)。
  第七条 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申请人须同时具备以下各项条件和要求:
  (一)在经办行开立存款帐户,经工商部门批准的国有企业、股份制企业、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供销合作社以及三资企业;
  (二)以真实合法的商品交易为基础,并在购销交易合同中注明以银行承兑汇票作为结算工具和方式;
  (三)承兑申请人经济效益好、信誉高、汇票到期具有支付能力;
  (四)在经办行存款、结算情况良好,原应付贷款利息和到期贷款已按期清偿,原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能按期兑付;
  (五)能提供符合法定条件的第三人不可撤销担保或财产抵押、质押担保。
  不同时具备以上条件的,不得申请办理承兑。
  第八条 承兑申请人向经办行提出承兑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承兑申请书(附式一);
  (二)一式四联的《银行承兑汇票》;
  (三)出示商品交易合同原件并提供复印件;
  (四)承兑申请人的财务和会计报表(复印件);
  (五)抵押及质押物的清单、所有权凭证或担保人上年度及本年度的财务、会计报表(复印件);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质押的证明及保证人同意担保的有关证明。
  第九条 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实行信贷、计划、会计部门分工审查,主管行长审批的制度。
  信贷部门经办人员对承兑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核实,并负责严格审查其是否符合第七条的各项要求和条件。如符合条件和要求,经办人在《商业汇票承兑和贴现会审单》(附式二)上签署意见后将承兑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一并按次序交信贷部门负责人、资金计划部门和会计部门分别审查。
  信贷部门负责人审查:经办员签署的意见是否真实、充分和完整。
  资金计划部门审查:本行资金情况是否可在将来满足承兑垫付要求;单笔承兑金额和累计承兑金额是否超过规定。
  会计部门审查:承兑申请人提供的银行承兑汇票数字是否清晰,要素是否完整、规范。
  第十条 信贷部门、资金计划部门和会计部门审查通过并在会审单上签署意见后送主管信贷的行长或副行长审批。
  第十一条 通过审批的,信贷部门在承兑申请人落实了担保手续后签订《银行承兑协议》(附式三)。会计部门应由专人在《银行承兑汇票》上用压数机压印汇票金额并加盖汇票专用章及名章,同时向承兑申请人按规定收取手续费。会计部门审核已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后,由信贷部门将《银行承兑汇票》连同《解讫通知书》、《银行承兑协议》各一份交承兑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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