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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关于下发《中国建设银行商业汇票承兑与贴现业务内部管理规程(暂行)》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下发《中国建设银行商业汇票
承兑与贴现业务内部管理规程(暂行)》的通知
(1996年9月25日 建设银行)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中国建设银行商业汇票承兑与贴现业务内部管理规程(暂行)》(以下简称《规程》),已经建设银行 第15次行务会正式通过。现印发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各分行要严格按《规程》规定办理商业汇票业务,严禁越权、违规操作。对已经办理的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业务要根据《规程》要求进行一次自查,对存在的问题予以纠正。
  二、关于办理承兑汇票总量限额,请各分行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自身管理的要求,于10月20日前向总行资金计划部提出申请数额,总行将根据各分行的风险控制能力和管理水平核定下达。
  三、各一级分行要按《规程》 第十四条规定,制定收取保证金的比例,并抄报总行资金计划部备案。
  四、要加强贴现票据保管。贴现票据是一种重要的有价单证,是银行资产,必须妥善保管,严格台帐登记制度,切实做到票据帐实相符。
  五、附式一至四请各分行根据规定的内容与格式自行印制;有关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业务统计的内容、表式、报送程序和要求,由总行财会部另文布置。

  附:

中国建设银行商业汇票承兑与贴现业务内部管理规程(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银行商业汇票承兑和贴现业务,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和操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和国家有关金融法规,制定本管理规程(以下简称《规程》)。
  第二条 办理商业汇票承兑和贴现业务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程》,切实以真实、合法的商品交易为基础。严禁无合法商品交易的商业汇票承兑和贴现。
  第三条 各分行资金计划部门、财会部门和信贷部门在办理商业汇票承兑和贴现业务中,要相互协调、积极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第二章 商业汇票承兑

  第四条 银行对商业汇票的承兑是指银行根据承兑申请人的申请,允诺对有效商业汇票按约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被背书人无条件支付票款的行为。
  第五条 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承兑的行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二级(地市)分行及其以上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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