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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对地方制定有关药品生产经营管理规章问题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对地方制定有关药品生产
经营管理规章问题的通知
(卫药发[1996]第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
  据四川、广西等省卫生行政部门反映,一些地方拟制定本地区《药品生产经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草案中有的内容不仅有悖于《药品管理法》及《实施办法》,而且与国务院国发[1994]5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6]14号文件精神不符,更与《行政处罚法》相违背。
  药品监督执法的实践证明,《药品管理法》是一部执法主体明确、程序清晰、便于操作的国家法律,尤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中,《药品管理法》是加强药品监督管理,保证人民用药安全有效的法律保证。当前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中的主要问题不是无法可依、无章可循,而是有法不依、政出多门、部门利益至上和地方保护主义等问题。正是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干扰了卫生行政部门的药品执法工作,致使不法分子有机可乘,制售假劣药品的违法犯罪活动屡禁不止。1994年,国务院下发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发[1994]53号),强调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以对国家、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贯彻执行药品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强化国家对药品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按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和措施。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发现地方性法规、规章中与《药品管理法》相违背的地方,应积极向省人大、省政府法制局报告,提出修正意见,以维护法律的权威性、严肃性。

                              卫生部
                           一九九六年十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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