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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五”铁路改革规划要点

  三、铁路深化改革的主要任务
  (一)理顺铁路与国家的经济关系
  1.政企职责分开。铁道部加快转变职能,强化行业管理和资产管理职能,弱化直接管理企业的职能,逐步过渡到专职行使政府的社会经济管理职能,搞好铁路行业管理和铁路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不再直接干预企业的决策和生产经营活动。
  2.实现政资分开。铁道部在履行国有资产监管职能的基础上,经由国务院授权,行使国家铁路国有资本所有者代表的职能,以授权或委托的方式,将国家铁路国有资产交由依法组建的铁路投资主体经营,建立国家终极所有、主管部门监管、企业自主经营的铁路国有资产运作体系。
  3.争取国家健全完善有关政策。
  ——投资政策。国家和地方政府对铁路建设负有资金支持和政策支持的责任。根据铁路建设项目的不同性质,明确中央、地方政府、企业(包括铁路企业)不同的投资责任,形成投资主体多元化,资金来源多渠道,融资形式多样化的新格局。进一步规范合资铁路建设体制。不断完善建设项目投入产出经济评估制度。对于因政治、军事、国土开发需要而修建的亏损铁路,由国家给予特殊政策支持。
  ——运价政策。围绕国家宏观调控目标,积极发挥价格杠杆对短缺资源配置的调节作用,改变运价水平过低、运价结构扭曲、运价管理过度集中、运价形成机制僵化的状况,建立反映运输产品价值、市场供求关系,体现保本、还贷、缴税、微利原则的运价形成机制;分层管理、调控有
  序的运价管理体制;形态多样、分类细化的铁路运价体系。扩大铁道部在指定的品类、区域、季节内运价的定价权和浮动权;建立运价与物价联动机制;实行和扩大实行新路新价、优质优价、季节浮动价、区域运价和协议运价等多种运价形式;赋予铁路试点企业在规定范围内运价的定价权  与浮动权。
  ——财税政策。争取有些税费继续免交或合理返还,有些税种降低税率或适度减免。对于公益性、政策性运输造成的亏损,由中央政府或各级地方政府给予财政补贴或政策补偿。
  ——金融政策。增加对铁路的贷款规模,优先安排国内银行、国外政府及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争取成立铁路金融机构。
  ——法律保障监督体系。围绕铁路与国家的基本经济关系,加强铁路法律体系建设,修改《铁路法》,确立铁路在市场经济中的法律地位,依法规范铁路企业行为。
  (二)推进铁路管理体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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