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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随任配偶补贴标准的通知

外交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驻外使领馆
工作人员随任配偶补贴标准的通知
(1996年11月4日 外发[1996]17号)


各驻外使领馆、团、处:
  1994年7月驻外使领馆实行新的工资制度以来,各馆普遍反映论员随任配偶能够按照有关要求,职极参加使领馆安排的有关工作和劳动,自觉履行应尽的义务,对促进使领馆工作起到了较好的作用。为便于使领馆对随任配偶的管理,进一步调动随任配偶工作和劳动的积极性,决定自1996年7月1日起,调整使领馆工作人员随任配偶补贴标准,现将调整后的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随任配偶补贴标准
  (此表略)
  二、各馆要加强对随任配偶的管理。随任配偶补贴标准调整后,配偶均有义务承担使领馆安排的各项工作和劳动。今后安排配偶工作和劳动,使领馆不另发补贴。
  三、大使、总领事随任配偶补贴标准,其他人员不得比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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