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调整部分会计科目的通知

  (一)在“502存中央银行存款”科目下增设“存放中央银行清算汇票款”二级科目,核算存放中央银行的清算汇票款项。
  (二)在“310短期投资”科目下增设下列五个二级科目:
  1.“国家债券投资”,核算投资于国库券、财政债券等国家发行的债券的短期投资;
  2.“中央银行债券投资”,核算投资于人民银行融资券等人民银行发行的债券的短期投资;
  3.“金融债券投资”,核算投资于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等金融机构发行债券的短期投资;
  4.“其他债券投资”,核算投资于除国家债券、中央银行债券、金融债券以外的其他债券的短期投资;
  5.“其他投资”,核算投资于债券以外的其他短期投资。
  (三)在“312长期投资”科目下增设下列六个二级科目:
  1.“国家债券投资”,核算投资于国库券、财政债券等国家发行的债券的长期投资;
  2.“中央银行债券投资”,核算投资于人民银行融资券等人民银行发行的债券的长期投资;
  3.“金融债券投资”,核算投资于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等金融机构发行债券的长期投资;
  4.“其他债券投资”,核算投资于除国家债券、中央银行债券、金融债券以外的其他债券的长期投资;
  5.“股本投资”,核算金融机构资本投资、不并表附属企业资本投资、企业资本投资等长期股本投资;
  6.“其他投资”,核算除债券投资和股本投资以外的其他长期投资。
  (四)在“508存放同业款项”和“507同业存放款项”科目下分别按相互存放款项的对象增设以下四个二级科目:
  1.“国有商业银行”,核算与工、农、中、交等国有商业银行的存放同业和同业存放款项;
  2.“其他商业银行”,核算与信用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等其他商业银行的存放同业和同业存放款项;
  3.“金融性公司”,核算与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性公司的存放同业和同业存放款项;
  4.“外资金融机构”,核算与外资或中外合资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存放同业和同业存放款项。
  (五)在“522拆放同业”和“519同业拆入”科目下分别按同业拆放、拆入的对象增设以下三个二级科目:
  1.“国有商业银行”,核算与工、农、中、交等国有商业银行的同业拆出拆入款项;
  2.“其他商业银行”,核算与信用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等其他商业银行的同业拆出拆入款项;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