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吊销“头孢三嗪噻肟”等品种
“进口药品注册证”的通知
(卫药发[1996]第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
一年来,全国各口岸药品检验所在对进口药品的检验中,查出了一批质量不合格的品种,根据“
进口药品管理办法”的规定,凡检验不合格批次超过2次的品种,应吊销其“进口药品注册证”。为确保进口药品质量和安全、有效,维护国家法律尊严,经研究,决定吊销“头孢三嗪噻肟(针剂)等四个品种的“进口药品注册证”(见附件)。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口岸药品检验所要立即停止上述吊销品种的进口检验,已进口检验合格的产品,允许继续销售、使用。
附件:吊销“进口药品注册证”品种名单
卫生部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