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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督管理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公安部公告--《公安部现行有效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目录》和《公安部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1月18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8日)废止

公安部关于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督管理的通知
(公通字[1997]10号 1997年2月2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去年以来,各地公安机关结合严打斗争,大力开展“收枪治爆”专项整治工作,收缴了一批流散社会的爆炸物品,查处了一批非法生产、经营厂点。但是,当前爆炸物品丢失、被盗大量流散社会,犯罪分子利用爆炸物品作案和发生爆炸事故的情况仍然十分严重,给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巨大损失,对社会治安稳定危害极大。江泽民等中央领导同志最近对河南郑州发生的以爆炸相威胁劫持人质勒索案作了重要指示,要求认真总结经验教训,严加防范这类严重暴力犯罪。各地公安机关应遵照中央领导同志的指示,集中一段时间,严厉查处和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等违法犯罪活动,切实扭转民爆物品管理失控状态。
  一、各级公安机关要从解决自身存在的问题入手。
  (1)坚决纠正参与生产经营活动。公安机关及其下属企事业单位开办的爆炸物品生产经营厂点,必须全部撤销,入股参与生产经营的必须全部退出,挂靠在公安机关的必须彻底脱钩,要求在6月底之前完成。
  (2)坚决纠正违反规定在爆炸物品监管工作上的乱收费问题。要对公安机关在管理中的收费项目逐一核查,凡属违反规定乱收费的,要立即予以取消。
  (3)坚决纠正执法不严,乱审批、乱发证的问题。要结合安全大检查,查找公安机关内部的原因,对违反规定或超越职权甚至为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审批发证等问题,要逐件追查,收回批文和证件,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4)对不适合掌管这项工作的人员要及时调换,违法违纪的要严肃查处。
  二、全面进行爆炸物品安全大检查。要组织专门力量,对辖区内生产、销售、储存、使用爆物品的单位逐个进行检查,尤其要下大力气整治农村“三小”企业爆炸物品使用管理混乱的问题。发现非法销售、运输、转送或使用爆炸物品等行为要严肃查处,不安全隐患要限期整改,进一步落实安全责任。对非法生产、销售爆炸物品的厂点,要坚决予以查封取缔,彻底销毁其生产设备和成品、半成品及原材料。要大张旗鼓地收缴非法爆炸物品,切断流散社会的源头和渠道。
  三、严厉打击涉及爆炸物品的违法犯罪活动。各地公安机关要对去年以来发生的爆炸案件进行认真的梳理研究,特别是那些报复社会的,针对党政机关、政法机关和公安民警的,抢劫、敲诈勒索的重特大案件,一定要组织精兵强将全力侦破,把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打下去。对发生的爆炸物品丢失、被盗数量较大的案件,也要重点突破,以减少隐患。侦破爆炸案件要重视追查爆炸物品的来源,对涉及的有关人员一并追究责任。各地要注意选择典型案例进行宣传,以震慑犯罪,教育群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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