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定期储蓄存款大额特种存单”和“定期存款大额特种存单”由总行制定格式,统一印制。
五、“定期储蓄存款大额特种存单”和“定期存款大额特种存单”的开立,除按原规定加盖“存款专用章”及经办员、复核员私章外,还必须由授权签章人审核,确认款项已存入(现金已经收讫,转账的借方凭证已经付讫),然后加盖“交通银行大额存单授权签章人章”,存单方为有效。严禁有关人员越权签发特种存单。
六、各分支行必须由行长出具授权文书,指定授权签章人,并明确职责。“定期储蓄存款大额特种存单”的授权签章人,一般应由各分支行授权至受理该项业务的辖属储蓄柜(所)的有关储蓄负责人;“定期存款大额特种存单”的授权签章人一般应由各分支行授权至受理该项业务的营业部门的有关会计主管人员。为保证存单的正常签发,授权签章人应定为两人,即第一授权签章人和第二授权签章人,并实行AB制。
七、“交通银行大额存单授权签章人章”由总行统一规定格式,由各分支行的财务会计部门按《交通银行对外业务公章的刻制、颁发、掌管、使用的规定》(交银发〔1996〕378号文)刻制后颁发给授权签章人,撤销授权的应立即收回并予以销毁。授权签章人在营业时间内应妥善保管此章,营业终了后应加封装箱,并寄存出纳库房保管。
八、空白的“定期储蓄存款大额特种存单”和“定期存款大额特种存单”,必须严格按照《交通银行空白重要凭证管理和会计核算规定》(交银发〔1996〕378号文)进行管理和核算。该两种空白特种存单只能由业务经营部门的经办人员领用,其他人员(包括各级领导)均不得领用,并应严格贯彻章、证分管的原则(经批准实行柜员制的储蓄柜所除外,但应制订相应控制办法),只能由指定的经管人员保管,授权签章人不得兼为空白特种存单的指定管理员。
九、大额定期存款的期限、利率等仍按整存整取定期存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大额定期存款的会计核算手续仍按一般定期存款的会计核算手续办理。
十一、个人以未到期“定期储蓄存款大额特种存单”为质押品申请办理“个人定期储蓄存单小额抵押贷款”的,承办柜(所)应严格按照交银发〔1995〕76号文执行,并必须取得该存单开立机构的书面确认;单位以“定期存款大额特种存单”为质押品申请办理质押贷款的,承办部门应按照《交通银行担保贷款办法》(交银发〔1995〕380号文)有关规定执行,并必须取得该存单开立机构的书面确认,其内容除确认特种存单的合法有效性外,还应包括在质押期内不得挂失、提前支取和兑付等。